1、本次出租期限四年。
2、出租方不承诺能够办理各项证照,承租方自行办理有关经营牌照等相关手续,办理经营牌照期间不免租金。
3、标的租赁价格(含租金、管理费)。
4、承租方需合法经营和使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5、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6、承租方须负责清退原承租户,不能清退导致出租标的不能使用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不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不能以此追究出租方责任。
7、本次交易按现状出租。
8、承租方如需改动物业现状,须取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且须自行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原租赁面积及租金金额不作调整。
9、出租方仅按物业原有配备提供水电设施,承租方需要增容和改动的,须书面申请并获得出租方同意;由承租方自行安装和办理报装水电手续;新添置的水电及附属设施(包括且不限于电房、表箱、开关、插座等),在承租方不再续租该物业时,不得拆除,须完好无偿移交出租方。
10、出租标的承租期间产生的公摊水、电、物业管理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计租面积按证载建筑面积含分摊(无房产证的临时物业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公共分摊面积部分承租方不得私自占用。
12、出租方未就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干扰承租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需由承租方自行进行尽职调查。
13、出租标的的建筑面积是由出租方提供的数据。
14、若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单位)因城市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收回、征用、拆迁该物业时,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方;租赁期间,因出租方物业改造提升、所在地块收储或周边地块整体开发需要,出租方有权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承租方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离,并按出租方通知要求办好退场手续,所有物业补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不予补偿。
15、承租方不得转租。
16、在同等竞价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17、原租户续租物业的按表格交付使用日期计租;新承租方承租的,出租方可延迟交付物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18、自双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业之日起计算租赁合同期限和缴纳租金(含管理费)。
19、招租期限为定期的,参照《租赁合同(标准版)》,招租期限为临时的,参照《商铺临时租赁合同书(标准版)》。
20、出租标的的建筑面积参考出租方提供的数据,具体由承租方予以核实。
21、如出租方书面说明该标的为无证物业,亦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承租方需自行向出租方核查标的物相关权属,如因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等与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无关。
22、如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或原占用方在挂牌期满未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申请办理承租手续的,则视为放弃承租优先权。
23、其它具体披露事项详见《资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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