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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1号)建新大厦二层商服用房享有的权益 我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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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2300万元
距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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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1号)建新大厦二层商服用房享有的权益
项目编号:
G315GDH000003-2
挂牌期满日期:
2015-06-03
挂牌起始日期:
2015-05-07
所在地区:
佛山市禅城区
项目状态:
终结
浏览量:
8281次
标的信息

项目编号

G315GDH000003-2

转让标的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1号)建新大厦二层商服用房享有的权益

挂牌价格(万元)

2300

挂牌公告期

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6月3日,如在前述挂牌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的,挂牌期自动延长至2015年6月12日。 

标的基本情况

(一)抵债资产的简要形成过程。

    佛山市财务发展公司(后变更为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佛山分行)签订了《外汇资金拆借协议》,按协议约定农行佛山分行向咨询公司拆放200万美元,后又多次进行了续约,直至最后一次协议的期限为1998年6月12日,咨询公司未能偿还本息,农行佛山分行依法提起仲裁,根据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00]佛仲字第21号):裁决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向房产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将其位于佛山市建新路建新大厦二层建筑面积为2877平方米的房产登记过户给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以抵偿其欠款本息。但因历史原因,过户手续至今未能办结。

(二)拟委托拍卖抵债资产基本情况。

1.资产名称

资产名称: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1号)建新大厦二层商服用房。

2.资产现状。

(1)实物情况。

    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建新大厦二层商服用房位于一座临街钢混结构八层的商住建筑内,高约3米,建筑面积为2,877.00平方米(该面积以[2000]佛仲字第21号《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为依据,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下同)。位于商住综合楼的第二层,共设置四个楼梯出入口,三个为连接楼上住宅部分的防火通道,剩余的一个位于首层(夹层)之间的通道,其独立实用性及楼内进出便捷度较差;室内整体布局一般;室内照明及通风条件略好,现为空置;外墙铺贴玻璃马赛克,并于2014年11月进行了外墙的粉刷;室内暂为毛坯房装修,室内情况:水泥沙地面,内墙及天花批荡扫灰;门、窗:卷闸门,防火门;未通水电。

(2)登记情况。

    为处理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建新大厦二层商服用房的开发商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其后经历多次股东变更,最终改制成为现在的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市财政局和农行佛山分行的三角债务关系,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于1996年将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建新大厦二层商服用房用于抵偿欠市财政局的借款,该房产已在佛山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并以佛山市投资总公司(该公司目前已注销登记)名义出具了商品房过户证明书。其后,市财政局又将上述房产用于抵偿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拖欠农行佛山分行的借款。

2001年10月,佛山市投资总公司向佛山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注销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与佛山市投资总公司对该房产的交易登记备案;并请求予以办理该房产由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直接出让给农行佛山分行的有关手续。农行佛山分行至今未能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

标的评估核准情况

评估机构

佛山市天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万元)

1727.9

估价时点

2013年5月28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自动延长7个工作日,如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终止。

挂牌期满(含延长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范围内再对转让资产采取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经公开拍卖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该受让方签订《金融资产交易合同》。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自动延长7个工作日。若仍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于挂牌期满次日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挂牌期延长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该合格意向受让方直接签订《金融资产交易合同》。

项目分类

金融资产

转让形式

整体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住所(地址)

负责人

监管机构(部门)

持有资产权益比例

本次资产权益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祖庙路74号

吴道武

中国人民银行

100%

100%

 

转让行为内部决议

转让方内部决议

农银粤资处〔2014〕215号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主管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产处置部

批准文号

农银粤资处〔2014〕215号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有良好社会信誉和信用的公司法人或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农行工作人员和参与本项目的中介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次挂牌交易。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金融资产交易合同》,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2.本次挂牌交易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转让标的所涉房产日后能办理交易过户和其他手续,其应办理的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双方应缴交的一切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前手交易原权属人和农行佛山分行及受让方应当承担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金的滞纳金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挂牌期内签署符合转让方要求的保密承诺函,承诺对本次转让资产所涉及的信息履行持续的保密义务,并承诺不将转让方移交的本次转让资产的相关资料用于资产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   

4.针对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1号)建新大厦二层商服用房的转让,按目前情况可能存在过户障碍。为避免过户前房产多次转让后风险增加,受让方必须在办妥过户手续后才能对房产进行再次转让。 

5.转让方、受让方须在《金融资产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受让方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要求解除《金融资产交易合同》、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其主张权利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转让方的最高责任限额为转让资产交易价款本金。

其他须批露事项

1.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根据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00]佛仲字第21号):裁决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向房产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将其位于佛山市建新路建新大厦二层建筑面积为2877平方米的房产登记过户给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以抵偿其欠款本息。但因历史原因,过户手续至今未能办结。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意向受让方放弃对标的房产现场勘查的,不影响其按本义务及其他相关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

4.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后转让方才移交有关权证,转让方将《仲裁裁决书》([2000]佛仲字第21号)(原件)权利文书交付给受让方,即视为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至于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若受让方需通过诉讼等方式实现上述《仲裁裁决书》([2000]佛仲字第21号)中的合法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等)。

5.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佛山市天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3年6月28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编号为天翔评字[2013]K0653号)。

特别提示

本次资产转让事宜已经有权批准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批准。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金融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

2.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提供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信证明。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自签订金融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挂牌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满日下午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得由意向受让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44032301040010849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水荫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金融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金融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受让方未按照《金融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除有权根据前述规定全额扣收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金融资产交易合同》,另行处置标的资产。受让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如在前20个工作日挂牌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若延长后挂牌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直接与其签订《金融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经公开拍卖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该受让方签订《金融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交易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得由受让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交易服务费和代收拍卖佣金):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2005838333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环市东路支行

6.本方案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资产意向并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本方案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

    7.因签订、履行《金融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争议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转让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保证金处置

保证事项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处置方法

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交易机构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机构联系人

范先生   020-22360131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1.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转让方负责。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及后果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不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交易,并独立承担风险。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竞价组织、保证金处置、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严格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执行,请注意阅读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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