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已充分告知债权的现状,尽职披露本次标的的瑕疵包括但不限如下内容:
(1)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
(2)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可能存在破产、死亡、被吊销、被撤销、解散、注销、关闭、停业、歇业、下落不明等的情形;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受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清单》及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获得的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债权转让清单》及公告所载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贷款债权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诉讼案件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或者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破产终结等情形;
(5)原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债权抵押房产可能存在与土地权属不一致、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涉及刑事案件、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存在瑕疵而不能执行或不能被法院解除查封等相关情形;
(7)债权抵押房产存在租赁情况;
(8)债权应收账款质押对应的租赁合同可能存在已解除、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并由此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无效的情况;
(9)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相关应付未付费用须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将承担贷款债权转让前已存在的已知或未知的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
(12)债权及从权利存在其他风险及瑕疵,包括转让方未发现或者披露的风险及瑕疵;
(13)债权转让基准日前债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数额的变化),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债权发生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14)受让方在充分理解转让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减少。
2、本次转让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转让方提供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任何对债权收回的预测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该依据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债权现状自行独立审核贷款债权的风险以及评估可能的可收回性。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未尽上述审核义务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转让方未就本次转让标的关于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的预期收益向受让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4、转让方不对债权瑕疵做任何保证和承诺,受让方不得以债权存在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受让方确认知道并接受本次交易的所有已知或未知的瑕疵,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且承诺不以本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受让方逾期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逾期未支付转让款的,转让方可以重新挂牌。重新挂牌时,原受让方不得参与交易。受让方确定后,因受让方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挂牌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挂牌转让价款低于原转让价款的差价、冲抵转让方的债务以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债务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弥补重新挂牌转让价款低于原挂牌转让价款的差价的,转让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补交;拒不补交的,转让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本次挂牌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转让价款不含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以及在标的物交割、办理债权债权转让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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