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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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香基桥东北侧地块(原水利所地块)的地上建(构)筑物残余价值,该转让标的权属人为南海市大沥区水利管理所,由大沥镇水利排灌养护站负责管理。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共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复授权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公开处置上述转让该转让标的,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1、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香基桥东北侧地块(原水利所地块)内建(构)筑物(A01-1,A02-A05),建筑面积:3,297.59㎡; 2、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香基桥东北侧地块(原水利所地块)内建(构)筑物(A01(C1-C6)),建筑面积:595㎡; 详见广东宏江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为粤宏江房评字第【2024】-A005号,转让标的情况与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相符,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 转让标的范围以上述评估报告书的评估范围为限,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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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东宏江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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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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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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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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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万元) |
0.3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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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形式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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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有制 |
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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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 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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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 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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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 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组织对转让标的进行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及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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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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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住所(地址) |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
监管机构(部门) |
持有资产所有权比例 |
本次转让资产所有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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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育英南路5号金逸轩首层商铺103号 |
50万 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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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主管部门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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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关于处置拍卖大沥镇香基桥东北侧地块(原水利所地块)内建(构)筑物残值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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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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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
1、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交易双方应在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签约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3、受让方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后,在转让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前往现场办理转让标的接收手续。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办理相关确认及进行标的资产交接。自移交之日起,转让标的权属转归受让方所有,由此产生的关于转让标的的保管、损坏、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资产按现状(包括看样时交易标的现状、数量和瑕疵状况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受让方必须切实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及遵守转让方的各项生产和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转让方的安全、保卫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交易标的拆除清运离场等工作安全、有序、如期完成。如涉及需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涉及的相关许可、备案等有关法定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处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独自承担,转让方对受让方相关工作予以配合。 5、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进入作业区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包含:1.受让方自行组织;2.受让方聘请的施工单位;3.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的第三方)须具备: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含房屋拆卸)等。 6、受让方须完成转让标的接收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以下工作:围蔽工作、拆除建(构)筑物、废旧物资清理外运处置工作、平整拆除范围内场地、做好环保及清理等工作。作业期间所涉及的围蔽工作费用、拆除清运处置费用和安全作业责任等由受让方承担。拆除时不得破坏标的物周边非交易物品;搬运时不得破坏其他非交易物品。若拆除时对其他非交易物品损坏的,受让方须修复,完工后须对现场清理。 7、其中,有关上述围蔽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1)受让方完成转让标的接收后,需要在正式动工前对转让标的四周进行围蔽工作; (2)围蔽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城管部门的要求; (3)转让标的四周完成围蔽工作后,受让方方可进行拆除、清理外运废旧物资等工作,施工结束后受让方不得拆除围蔽的材料,围蔽材料按现状归转让方所有。 (4)相应围蔽工作的费用(含材料、施工)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在拆除期间,转让方不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及办公场所,转让方协调受让方水电的使用,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如不能按期完成,需征得转让方同意后方可顺延工期。否则,每逾期一天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10、受让方不得以拆卸运输难度大、拆除清运成本过高、交易标的存在瑕疵或误差、转让方指定拆卸区域及顺序不合理等为由要求终止本合同、退款或要求赔偿。 11、鉴于本次转让的交易标的以现场实际数量现状为准,参与本次交易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通过现场勘察并对交易标的范围、数量、质量、用途、处置要求等现状有清晰明确的了解,对交易标的有准确的价值评估。一经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成交,本项目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用途和现状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受让价款和受让条件不因上述因素作调整。 12、受让方应履行责任,严格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拆除施工,施工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因施工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或转让方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13、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交易过程中及权属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4、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买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5、其他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详见《资产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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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须批露事项 |
1、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出租、查封等事项。 2、受让方须结合评估报告清单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实际数值以展示标的当日现场为准。转让方依现状转让标的,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担保义务,转让标的的任何瑕疵均不构成受让方主张本次交易无效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买受价款或要求索赔的理由。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标的存在产权争议、权属不清晰、证照不齐全、产权存在瑕疵、拖欠税费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或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3、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范围不超过《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为粤宏江房评字第【2024】-A005号)的评估对象范围,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4、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转让标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并承担参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5、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申请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7、本项目转让标的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分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建(构)筑物的残余物资须由受让方进行拆除清运。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8、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除转让方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开具交易价款发票给受让方。 9、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缴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缴交易服务费可在其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10、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宏江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为粤宏江房评字第【2024】-A005号。 11、标的集中看样时间:2024年6月13日(请于2024年6月12日之前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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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产移交 |
1、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资金结算账户,且转让方、受让方将约定的交易费用支付至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将资产转让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无息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无须另行征得受让方同意。 2、交易主体未按照交易制度、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交易主体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 3、转让方和受让方相互配合,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办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和移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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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须知 |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交易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二)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间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挂牌期间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取阅交易文件和提交交易文件规定的受让申请资料。 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开户名: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业银行佛山华达支行 账号:44422001040084467 (三)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四)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五)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标的意向并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的主体。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审查,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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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转让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如对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网站所披露关于本公告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登陆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相关交易规则(http://www.fsaee.com/zh-CN/news003.html),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接受并遵守以上交易规则参与本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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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郭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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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57-82363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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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0757-82365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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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6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