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32022GD0000018+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1080100100117310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中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并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32022GD0000018+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受让方须配合标的企业完成对深圳市五丰金鸿贸易有限公司的收购兼并的后续工作。
(2)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缴纳首期款,首期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30%(含保证金)。剩余价款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余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利息计算期间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受让方可提前向转让方支付其余款项及相应利息。
(3)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交易服务费用等,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同意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在交割日后委托专项审计单位对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指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日(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通知书落款之日为准)的过渡期进行专项审计,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交易双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受让方还须向转让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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