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佛山市明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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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怡乐路130号三层311室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 - 佛山市 | |
法定代表人 | 梁文冲 | 成立时间 | 2020-05-26 | |
注册资本(万元) | 5534.8306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8MA54PYPM8R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对建筑业进行投资,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1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佛山市高明西江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0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524.831180 | 0.000000 | 5524.831180 | ||
审计机构 |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1-11-30 | 0.000000 | 147.646544 | 110.734908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5673.065929 | 37.058687 | 5636.007242 | |
备注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佛山市高明区西江产业新城管理委员会与标的企业签署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天大道以东、沧江南路以南地块二土地储备协议书》,佛山市高明区西江产业新城管理委员会有偿收回标的企业土地11825.05平方米(折合约17.74亩),回收土地价格为人民币967.3万元。该费用目前还未支付,佛山市高明区西江产业新城管理委员会在2024年7月16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标的企业。 2.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出资5534.830632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524.830621万元,在2025年12月31日前缴足。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货币出资10万元未实缴,该出资义务由受让方继续履行。 3.其他需要披露重要事项详见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诚信佛审[2021]218号)、佛山市明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诚信佛审[2021]103号)、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Z21111190129)、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高木(2021)意字第1130号)。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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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提交申请资料前,应充分了解并接受受让人须履行的义务、标的企业现状、潜在风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相关风险后参与本项目。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诚意金或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诚意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1080100100117310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中环支行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英文):GuangDong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Co.,Ltd.账 号:7068 6962 8689(人民币) 开户行(中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英文):BANK OF CHINA,GUANGDONG BRANCH 地 址(中文):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 (英文):NO.197 DONG FENG ROAD WEST,GUANGZHOU,CHINA 开户银行代码(BANK SWIFT CODE):BKCHCNBJ400 3.意向受让方在签订《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 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6.1意向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6.3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服务费用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GuangDong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Co.,Ltd.) 帐 号:394880100166886666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INDUSTRIAL BANK CO.LTD.GUANGZHOU BRANCH)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 10.交易双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对于标的企业股权状况、资产现状、与之相关的或有关风险与责任及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内容已完全知悉并愿意按照现状进行交易,受让方、标的企业均不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须按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署,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3)受让方须在在交易双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标的企业的投资开发经营事项与高明区相关镇街(管委会)签定投资协议,若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定投资协议,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中第3点承担违约责任。此投资协议同时约定:受让方需承诺至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时限节点,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42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受让方需按照投资协议第三章第九条款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年内至少有任意两年,实现该项目年销售收入(含入驻企业投入产出)均不低于70000万元人民币。若受让方达不到相关要求,按投资协议“第六章 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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