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组织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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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
协议成交 |
竞价成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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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债权、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 |
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1%,受让方收取1%) |
向转让方收取转让底价的1%,收取增值金额的1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2% |
增值金额=成交金额-转让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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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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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 |
按成交金额的5%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2%,受让方收取3%) |
向转让方收取转让底价的2%,收取增值金额的1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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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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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成交:是指经公开挂牌,通过非竞价方式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本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竞价成交:是指经公开挂牌,由本交易所依据交易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式组织竞价,并促成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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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交易所提供咨询服务、方案设计、信息公告发布、项目推介、组织意向方遴选活动等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协商确定。
二、如法律法规或本交易所相关制度对交易服务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三、民营或个人资产、金融资产等其他交易业务的服务费,可由本交易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收费标准由本交易所负责解释。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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