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各类交易主体,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合资产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资产出租业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国有企业通过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办理的出租交易活动。
二、交易双方合计按不高于成交月租金的0.5倍缴纳交易服务费,如走竞价程序,交易服务费标准则按不高于成交月租金的0.75倍缴纳。
三、出租交易最终未能成交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四、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为出租方提供咨询、策划、筹划等服务的,咨询服务费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五、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