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进行的资产出租活动,保障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持有或享有合法出租权的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机械设施、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等各类不动产、动产及无形资产。
本规则所称资产出租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通过本交易所将其合法持有或享有合法出租权的资产出租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交易所开展的各类资产的出租活动。
第四条 开展资产出租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本交易所开展资产出租活动的,应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资产出租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资产出租活动相关方应当根据出租方公开发布的出租信息公告,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发布平台是指本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其他信息发布渠道。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请
第七条 出租方应具有出租资产的主体资格和合法权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出租方应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委托书(含出租信息公告、资产租赁合同等);
(二)出租方主体资格文件;
(三)出租标的的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资产可依法对外出租的文件;
(四)出租标的涉及共有或出租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按规定或约定需经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出租行为的书面文件;
(五)出租标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规定需提交决策审批文件、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等文件的,应提供相应材料;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出租标的情况复杂的,本交易所可要求出租方就相关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出租方原则上不得对承租方资格做限制,如情况特殊确有需要的,应合理设置出租要求及承租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本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出租方对承租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
第十条 本交易所在出租方提交出租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规范性审核。本交易所进行的规范性审核,仅对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类别、数量进行校验,不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有效性审核。经审核出租方提交的资料不完备的,本交易所有权要求出租方补充有关资料。
第三章 发布出租信息公告
第十一条 本交易所依据出租方的申请,在信息发布平台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二条 出租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租标的所在地、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承租义务、租金、交易保证金及处置方式、出租期限、承租方选定方式等。
第十三条 出租方可在出租信息公告中设置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条款,明确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或承诺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通过本交易所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出租标的涉及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在出租信息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内,出租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出租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出租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出租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相关情形足以影响出租活动进程,或者相关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经本交易所同意,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要求中止的,本交易所有权中止出租信息公告。如相关情形导致出租活动无法继续开展或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本交易所有权终结出租活动。
第十六条 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活动中止或终结,给意向承租方、本交易所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同等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同等金额不足以弥补利益受损方遭受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出租方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中止信息发布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待相关影响确定或消除后,可恢复信息发布,且恢复信息发布后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原出租信息正式公告中约定的发布期限。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本次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信息公告终结后,出租方可变更公告内容并委托本交易所重新发布出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内,意向承租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后,可以向本交易所查阅有关交易文件,对出租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出租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条 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承租申请,并承诺遵守出租信息公告要求和本规则的规定。本交易所对提出申请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意向承租方应向本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承租申请书;
(二)意向承租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出租信息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本交易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如出租信息公告要求意向承租方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出租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公告要求向本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承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交易所在信息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出租信息公告发布内容对承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登记的意向承租方不符合公告中的承租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承租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或规范性要求的,本交易所有权通知意向承租方予以纠正或补充。意向承租方应当按照本交易所的通知进行纠正或补充,意向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纠正或补充的,本交易所对其承租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出租活动的各方对本交易所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本交易所协商,必要时,可就有关争议事项征求监管机构意见。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的,按出租信息公告的约定直接确定承租方,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根据相关约定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选定承租方。
第二十七条 若涉及优先承租权人的,优先承租权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出租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中规定的优先承租权行权规则行使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应按本交易所的通知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合同内容应与出租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承租方所交纳的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可按相关规定或约定转为押金或租金。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最终承租方且不存在被没收诚意金或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第三十条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押金、履约保证金等价款。
第三十一条 租赁各方应在承租方确定后且本交易所出具缴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意向承租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资产承租申请或出租信息公告要求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本交易所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予以纠正。经本交易所通知,意向承租方拒不予以改正的,取消其交易资格,没收其所交纳的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本交易所扣除相应服务费用后,向出租方指定的账户无息划转剩余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出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无故不推进交易程序、无故不签订租赁合同,给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本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本交易所可以要求出租方予以纠正。经本交易所通知,出租方拒不予以改正的,出租方应当自本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不足以弥补因出租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出租方进行追偿。
第六章 成交结果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交易所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前,有权对租赁成交材料进行审核,有关资料与出租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不符的,可以要求租赁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交易所在信息发布平台对出租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租标的名称、租金金额等。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资产租赁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资料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出租方撤回出租申请或更改承租条件的;
(三)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串通,压低出租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一方不同意按照事先确定的交易文件签订相关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价款结算的;
(六)出租方或意向承租方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本交易所工作人员采取贿赂、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七)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在交易行为中,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出租方应客观、全面地披露出租资产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资产产权、权属不清晰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资产权利的;
(三)资产需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而无法实际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参与出租活动的各方应对所提交文件、承诺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出租方、(意向)承租方因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诚信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产权市场规则和执业规范,对所服务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公告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信息公告内容、租赁相关材料的虚假性、误导性陈述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出租方、(意向)承租方、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活动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违反市场诚信原则的,在租赁活动过程中造成本交易所损失的,本交易所有权向相关主体追偿。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规范性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出租标的无瑕疵、出租资产价值客观真实、租赁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等一切责任。租赁交易各参与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四十三条 资产出租活动的相关材料由本交易所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本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出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交易所。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进场交易规则(试行)》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