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须知:
1.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预约看样。
2.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收购诚意金或保证金、相关交易系统受让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3.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120 万元。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20903472910501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广州环市东路支行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669157754168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广州时代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398460100100013832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康王路支行
4.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满,按照 网络竞价 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成交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资产交易价款。
6.受让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200583833310001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广州环市东路支行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3.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参加受让报名前可通过现场勘查自行对标的房产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房产结构、价值及房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放弃对标的资产现场勘查的,不影响其按本义务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
4.受让方须严格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等有关约定交纳相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否则视为违约,按照前述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转让方有权对标的另作处置。
5.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有关约定办理转让标的相关过户手续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转让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6.关于本次转让产生的税、费、金及处理转让标的相关费用,及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与转让标的交付、确权相关的税费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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