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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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佛山市南海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钢窗分公司持有的4个建筑物及13个设备残余价值,具体如下: 一、建筑物包含: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环镇北路150号内建筑物——办公楼、配电房1、配电房2、保安室合计4处。 二、设备包含:电力变压器、计量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进线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电容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出线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进线柜(高压真空负荷开关柜)、配变柜(高压真空负荷开关柜)、计量柜(交流低压配电屏)、进线柜(交流低压配电屏)、出线柜(交流低压配电屏)、电容柜(交流低压配电屏)、钢窗厂地块出入电缆合计13项。 详见广东宏江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为粤宏江咨评字第【2024】-D002号,转让标的情况与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价值咨询结果明细表》相符,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 转让标的范围以上述评估报告书的评估范围为限,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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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东宏江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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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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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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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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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万元) |
5.02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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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形式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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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有制 |
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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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 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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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 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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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 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组织对转让标的进行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及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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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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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住所(地址) |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
监管机构(部门) |
持有资产所有权比例 |
本次转让资产所有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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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4号之三首层101号 |
300万 人民币 |
梁剑华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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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主管部门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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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关于处置拍卖大沥镇盐步原钢窗厂地块内建(构)筑物及用电设施残值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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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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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
1、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交易双方应在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签约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自受让方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起,受让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治安、环保责任以及标的资产的保管、损坏、灭失风险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资产按现状(包括看样时交易标的现状、数量和瑕疵状况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的同时须与转让方签订《拆除施工安全协议》,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含交易服务费及剩余价款),并在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划入施工安全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受让方在付清交易价款及施工安全保证金并将《拆除施工方案》报转让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拆除。若受让方已经支付全部标的资产交易价款但未按约定交纳施工安全保证金,则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且受让方同意将受让方已支付的资产交易价款(交易价款的30%)作为赔偿转让方的损失,不足赔偿的按实际损失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在受让方按合同和安全协议完全履约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无息原路退还,履行完毕验收标准为受让方拆除和搬离完毕标的资产并将施工场地平整且清理干净。 5、受让方必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标的资料和拆除施工要求,在转让方规定时间内提交《拆除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遵守建筑物拆除工程技术规范。受让方在付清交易价款及施工安全保证金并将《拆除施工方案》报转让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拆除。如需报送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则最终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不反对意见后方可进入现场拆除,交易标的的拆除、清运等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包括接受与拆迁工程有关的行政部门,如应急、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报建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项目过程当中,受让方应严格按已编制《拆除施工方案》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不得在拆除过程当中擅自改变方案,如确实需要改变时,须向转让方申请并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改变后的技术方案。受让方并须遵守以下约定: ⑴标的资产搬运及拆除期间受让方须指定专职的项目负责人或安全技术负责人(一人或以上,并提交转让方报备)常驻现场监督指导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环保文明施工,项目负责人或安全技术负责人未经转让方同意和批准无故不驻守现场的,转让方对受让方实行罚款1000元/天处理,该项罚款由转让方从受让方支付的施工安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有权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⑵若受让方进入现场后不按转让方的《拆除施工安全协议》等拆除施工方面的要求及《拆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且三次催告不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5天内离场,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价款及施工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 6、 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进入作业区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包含:1.受让方自行组织;2.受让方聘请的施工单位;3.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的第三方)须具备: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含房屋拆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经营范围含电器安装服务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拆除清运工作项目负责人或安全技术负责人须为与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并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及本企业社保证明;拆除作业施工人员须具有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高空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施工单位须为施工作业人员购置人身保险。上述的资质证书、施工人员的购置保险的凭证、进场作业人员名单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签章)须在进场施工作业前提交转让方报备存档。如受让方更换或中途更换施工单位(须满足以上条件)的应事先向转让方书面报备并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如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转让方从受让方交纳的施工安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7、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拆除施工安全协议》、拆除施工要求、《拆除施工方案》等实施拆除作业,并负责办理拆除工程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手续,承担在施工现场进行拆分、装卸、搬运等工作时的全部安全责任。如在上述拆除、装卸、清理处置拆除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搬运、搬离过程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或环保事故的,均由受让方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标的资产有关运输的许可文件(如需)。如标的资产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风险,如被检查、被扣押或不被允许搬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资产拆除、清运过程中的技术与安全具体规定参照《拆除施工安全协议》、拆除施工要求。 8、 受让方必须切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佛山市相关行业条例和遵守转让方的各项生产和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并服从转让方的安全、保卫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交易标的拆除清运离场等工作安全、有序、如期完成。受让方自行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涉及的相关许可、备案等有关法定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受让方相关工作予以配合。 9、在拆除期间,转让方不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及办公场所,转让方协调受让方水电的使用,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双方应按转让方公司管理规范办理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看护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对交易标的进行看护和保管并承担所有费用,承担交易标的防火、防损、防盗和灭失等相关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转让方或转让方授权监理机构有权对受让方的看护、保管和其拆除清运离场全程进行安全和环保监督,受让方未付清所有款项和办妥拆运许可手续且未获得转让方同意开工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进行拆运或处置。 11、受让方必须在接收施工现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运工作相关许可手续以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拆除和拆除后的现场材料清理工作。受让方如不能按期完成,每逾期一天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该项罚款由转让方从受让方支付的施工安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直至扣除全部施工安全保证金为止。如果施工安全保证金扣除完毕,受让方仍未完成拆除及清运离场工作的: ⑴受让方须暂停施工,补足施工安全保证金后方可继续施工; ⑵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5天内离场,受让方还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并全额承担转让方因办理交易标的剩余部分等拆除和清运离场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如遇实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受让方需征得转让方同意后方可顺延工期。 12、 受让方不得以拆卸运输难度大、拆除清运成本过高、交易标的存在瑕疵或误差、转让方指定拆卸区域及顺序不合理等为由要求终止本合同、退款或要求赔偿。 13、 鉴于本次转让的交易标的以现场实际数量现状为准,参与本次交易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通过现场勘察并对交易标的范围、数量、质量、用途、处置要求等现状有清晰明确的了解,对交易标的有准确的价值评估。一经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成交,本项目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用途和现状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受让价款和受让条件不因上述因素作调整。 14、 因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聘请的施工人员的原因(包含但不限于未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及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导致自身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赔偿,与转让方无关。 15、拆除施工其他要求: ⑴受让方须将交易标的完全拆除,并完全清理运走;拆除作业时,受让方须保证拆除标的相邻的转让方其他的建筑物、构造物的建筑结构完整及安全(如涉及)。 ⑵受让方及其聘请的施工单位使用的所有施工机械、车辆及起重等特种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其它工器具须检验检测合格,方可进入转让方现场使用。施工作业时使用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6、受让方作为项目拆除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施工安全、劳动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等。受让方或其聘请的施工单位进行拆除项目施工前,应制定与本拆除项目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工程特点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好施工前安全技术准备。受让方或其聘请的施工单位在拆除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转让方及属地应急主管部门报告,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事故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相关取证工作。受让方应履行责任,严格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拆除施工,施工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因施工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或转让方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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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须批露事项 |
1、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出租、查封等事项。 2、受让方须结合评估报告清单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实际数值以展示标的当日现场为准。转让方依现状转让标的,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担保义务,转让标的的任何瑕疵均不构成受让方主张本次交易无效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买受价款或要求索赔的理由。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标的存在产权争议、权属不清晰、证照不齐全、产权存在瑕疵、拖欠税费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或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3、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范围不超过《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为粤宏江咨评字第【2024】-D002号)的评估对象范围,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4、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转让标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并承担参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5、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申请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7、本项目转让标的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分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残余物资须由受让方进行拆除清运。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8、交易标的尚未拆除,交易标的的拆除和清运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受让方为完成本次拆除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清理、装卸运输、人工、水电气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均由受让方承担,如:人工费、机械费(含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脚手架费、报拆建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垃圾清运费、保险、开办费、技术措施费、风险费、税金、临时雇员费用、《资产交易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资产交易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资产交易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回收物资所得收益全部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9、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变更或拆运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10、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除转让方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开具交易价款发票给受让方。 11、如涉及下列情况,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具体如下: ⑴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 ⑵如受让方于签订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其他违约; 12、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缴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缴交易服务费可在其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1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宏江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为粤宏江咨评字第【2024】-D002号。 14、标的集中看样时间:2024年3月26日(请于2024年3月25日之前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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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产移交 |
1、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资金结算账户,且转让方、受让方将约定的交易费用支付至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将资产转让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无息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无须另行征得受让方同意。 2、交易主体未按照交易制度、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交易主体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 3、转让方和受让方相互配合,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办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和移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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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须知 |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交易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二)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间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挂牌期间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取阅交易文件和提交交易文件规定的受让申请资料。 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开户名: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业银行佛山华达支行 账号:44422001040084467 (三)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四)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五)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标的意向并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的主体。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审查,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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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转让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如对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网站所披露关于本公告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登陆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相关交易规则(http://www.fsaee.com/zh-CN/news003.html),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接受并遵守以上交易规则参与本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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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郭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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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57-82363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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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0757-82365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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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6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