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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泡沫铝新材料项目征集合作方 我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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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26512.500000万元
距截止时间
小时
项目名称:
高性能泡沫铝新材料项目征集合作方
项目编号:
FSAE[2023]T001
挂牌期满日期:
2023-12-20
挂牌起始日期:
2023-12-07
所在地区:
佛山市
项目状态:
成交
浏览量:
844次
标的基本信息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及内容概况

1.1.1项目名称:高性能泡沫铝新材料项目

1.1.2项目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

高性能泡沫铝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1.1.3项目行业类别:

项目属于C3252铝压延加工、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行业类别,符合产业准入政策。

1.2项目土地概况

1.2.1土地位置和面积

项目用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佛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北园)园区内,面积约117834.64平方米(折合约176.75亩),用地面积最终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为准(以下简称“项目用地”)。

1.2.2土地用地性质

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项目用地使用期限的起止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1.2.3土地现状

征集方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1.2.4土地使用基本要求

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为:容积率(FAR): 1.2 ≤FAR≤ 4.0 ,建筑密度(D): 35 %≤D≤ 65 % ,绿地率(GR):10 %≤GR≤20 %,禁止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员工食堂、宿舍等配套设施。项目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2.5产权分割概况

本项目用地为商品厂房项目,其中项目产业用房可以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本项目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未分割转让前产业用房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80%,征集方自持比例不得低于2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具体按照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1〕21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 项目合作模式及内容

2.1项目合作模式概述

征集方已于2023年11月30日竞得项目用地,委托合作方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合作方根据征集方的授权,享有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合作方已知悉《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的内容及责任,并愿意遵守《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开工建设日期、竣工日期、规划指标、投资强度、经济考核、违约责任。项目竣工后,合作方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项目约定竣工之日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最迟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下同)起5年内,以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的方式直接或间接购买项目全部商品厂房。在商品厂房转让前,征集方将商品厂房以合作形式整体提供给合作方使用。征集方承担部分投资强度考核(含征集方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地价款),合作方承担整个项目地块经济贡献考核、招商引资要求及部分投资强度考核(含商品厂房新建或加建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投资,不包括合作方商品厂房购买金额)。

2.2合作基础

2.2.1征集方、合作方应于招募合作方确认之日起10日内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芦苞政府”)签订《高性能泡沫铝新材料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确认之日以签约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2.2.2合作方应于项目用地土地摘牌之日起6个月内将注册地址迁入三水区芦苞镇内并在三水区芦苞镇内依法纳税,或者在三水区芦苞镇内设立以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二次建设、生产、运营、销售及进出口经营业务,且该公司为合作方的全资子公司或直接控股公司。合作方及其成立的子公司对本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2.3项目用地建设管理

征集方委托合作方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双方应于合作方确认之日起10日内签订《全过程项目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合同》”)。

2.4商品厂房使用

在商品厂房转让前,征集方以合作形式将商品厂房整体提供给合作方使用,合作方每年需向征集方支付商品厂房购买保证金(预付款性质)。

2.5商品厂房转让

合作方需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3年内向征集方购买该项目商品厂房。若3年内未启动购买该项目商品厂房,可延长2年再进行购买。其中购买项目产业用房面积须不少于本宗地产业用房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80%(含80%),剩余无法直接购买的项目商品厂房及配套设施,通过公开转让股权的方式解决。

3 项目建设管理及进度

3.1全过程项目管理

征集方委托合作方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甲、乙双方应于招募合作方确认之日起10日内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3.2交易双方权责

征集方负责项目总体协调工作及资金筹措和支付,合作方依法依规负责管理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各项工作,并对具体过程和结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负责报批报建等前期工作、负责投资目标控制、勘察设计、概预算编审、招标采购活动、施工管理、结决算、验收等建设过程管理;负责与专业工作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合同条件洽谈及合同履约管理,相应承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责任。

全过程项目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及责任,以《项目管理合同》为准。

3.3建设进度

3.3.1动工及竣工时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土地交付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项目动工、竣工时间及标准以《出让合同》为准。

3.3.2合作方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报批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项目动工标准以《出让合同》为准)。否则,应按照《出让合同》及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报批报建过程中,征集方为合作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3.3合作方须确保项目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个月内按规划要求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否则,应按照《出让合同》、《项目管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土地出让部门原因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导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的,合作方应协调征集方及项目施工单位提起工程延期的相关申请。

4 招商引资要求

4.1征集方和合作方的招商引资要求

4.1.1征集方的招商引资要求

征集方应于项目用地土地摘牌之日起4个月内按项目概况第1.1.3条约定的行业类别,在本项目用地内引入合作方。

本条所称的“引入”系指征集方、合作方与芦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征集方在项目用地引入合作方之日,以征集方、合作方与芦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之日为准。

4.1.2合作方的招商引资要求

合作方须完成以下招商引资要求:

(一)自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60个月内,合作方须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整体新搬迁至芦苞政府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地块上)。

(二)自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60个月内,合作方须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含整体新搬迁至芦苞政府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地块上)。

(三)自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60个月内,合作方须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任一认定(含整体新搬迁至芦苞政府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地块上)。

(四)合作方须在招募合作方确认之日起10日内与征集方、芦苞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和《三方协议》。

4.2项目用地的招商引资要求

征集方、合作方及合作方成立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在项目用地的生产性用房上必须从事符合第1.1.3条约定的行业类别。

5 项目考核

5.1投资强度

5.1.1整体考核要求及定义

(一)整体考核要求:

截止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24个月内,项目投资强度须不低于400万元/亩,截止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36个月内,项目投资强度须不低于600万元/亩。

(二)定义

投资强度:为项目单位用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本项目用地内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投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地价款。其中,征集方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征集方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地价款;合作方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合作方的设备投资、合作方在其商品厂房内的附属设施投资,不包括合作方商品厂房购买金额。

固定资产投资额、创税额包含征集方、征集方在地块上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与征集方、芦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且在本宗地上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主体等在本宗地块上投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产出的税收总和。

5.1.2第一阶段考核

(一)考核期及考核对象

投资强度第一阶段的考核期为:自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24个月内。

本阶段考核对象为征集方、合作方。

(二)考核时间及依据

征集方、合作方的投资强度第一阶段考核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30个月内进行。征集方、合作方应分别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30个月内向芦苞政府提交由具备相关资质或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报告。芦苞政府对征集方、合作方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项目投资强度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

1.总体考核目标:截止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24个月内,项目投资强度须不低于400万元/亩。

2.征集方考核内容:截至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24个月内,征集方的投资强度须不低于150万元/亩。

3.合作方考核内容:截至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24个月内,合作方的投资强度须不低于250万元/亩。

5.1.3第二阶段考核

(一)考核期及考核对象

投资强度第二阶段的考核期为:自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36个月内。

本阶段考核对象为合作方。

(二)考核时间及依据

本阶段的投资强度第二阶段考核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42个月内进行。合作方须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42个月内,向芦苞政府提交由具备相关资质或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报告。芦苞政府对合作方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项目投资强度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

1.总体考核目标:截止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36个月内,项目投资强度须不低于600万元/亩。

2.合作方考核内容:截至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36个月内,合作方的投资强度须不低于450万元/亩。

5.2经济贡献考核

5.2.1考核对象

合作方承担整个项目用地的经济贡献考核,由芦苞政府对合作方进行经济贡献考核。

5.2.2经济贡献考核期

(一)经济贡献考核考核期为3年,自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第3个完整年度开始至第5个完整年度结束后终止。完整年度指有完整的从1月到12月起止的年度。

(二)考核期内芦苞政府每年对合作方进行一次考核。

5.2.3考核内容

经济贡献考核的考核指标为税收强度,税收强度须不低于60万元/亩/年。

税收[ 税收是指:以独立纳税企业为单位,在三水区内实际入库税额合计(不含费),具体包括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缴纳的净入库税额以及出口免抵税额,不含消费税、海关代征、政策性退税、出口退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的税款,具体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如国家对征税税种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税种核算。]强度:为年度项目单位用地面积创税额,按所属期税款计算,下同。

税收强度计算方式:【若合作方在本项目地块成交前已经在芦苞政府辖区内注册成立并持有工业用地不动产权,则对本项目经济贡献考核时,将合作方的税收增量部分纳入。

税收增量=“合作方考核期内年税收额”-“税收基数”

税收基数为:(1)若合作方在征集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署的出让合同之日,在芦苞政府辖区内无纳税考核义务或已完成纳税考核义务的,税收基数指合作方在征集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本项目地块出让合同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税收平均数据[如征集方于2022年某月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前三个会计年度是指2019年至2021年];(2)若合作方在征集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署的出让合同之日,在芦苞政府辖区内尚有纳税考核义务未完成的,税收基数指合作方在未完成的纳税考核地块的协议约定税收考核数额;(3)若同时出现前述两种情况的,则两者相加作为税收基数。】

5.2.4考核依据

每个经济贡献考核年结束后6个月内,合作方须向芦苞政府提交由佛山市三水区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相关纳税证明。芦苞政府对合作方提交的纳税证明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项目税收强度考核的依据。

6 商品厂房转让

6.1商品厂房使用

6.1.1在商品厂房转让前,征集方以合作形式将商品厂房整体提供给合作方使用,合作方每年需向征集方支付商品厂房购买保证金(预付款性质)。

6.1.2商品厂房购买保证金

(一)付款时间:合作方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征集方支付本年度保证金(商品厂房转让第6.1条所称“保证金”均指“商品厂房购买保证金”)。

(二)付款方式:合作方需按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征集方足额支付每年度保证金。

(三)定价方式及违约责任:

保证金=项目贷款还本金额+项目贷款资金成本+合作期税费-政策性贴息(如有)。

1、项目贷款每年还本比例预计分别为1%、3%和5%,实际以贷款合同为准;项目贷款资金成本按《三方协议》签订日的5年期LPR计算;合作期税费主要包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2、合作方需确保每年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不低于项目贷款资金成本+合作期税费,同时支付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如违反上述约定,合作方需向征集方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未足额支付部分保证金的0.05%。如合作方延期支付保证金,需按《三方协议》签订之日的5年期LPR计算利息,并于当期支付。

3、征集方于当年度一月核算上一年度发生的项目贷款还本金额、项目贷款资金成本、合作期税费、政策性贴息,并以此作为当年度商品厂房购买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6.1.3商品厂房交付使用程序及首期保证金支付方式

(一)征集方委托合作方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用地内商品厂房、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及备案后,分批移交征集方接管。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工程资料及其他成果文件;

(二)征集方接管项目用地内全部商品厂房、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后,书面通知合作方向征集方支付首期商品厂房购买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合作方自收到征集方要求支付首期商品厂房购买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征集方支付保证金;

(四)征集方足额收到合作方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向合作方整体移交项目用地内的商品厂房、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将商品厂房、配套用房(配套设施)整体提供给合作方使用;

(五)征集方于整体移交项目用地内的商品厂房、配套用房(配套设施)给合作方后的次年1月,核算项目合作的项目贷款还本金额、项目贷款资金成本、合作期税费、政策性贴息,核算期间为自本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整体移交当年的12月31日(以下简称“核算期间”)。征集方按照第6.1.2条约定的保证金定价方式,以核算期间的项目贷款还本金额、项目贷款资金成本、合作期税费、政策性贴息发生额为计算基数,计算核算期间内应缴纳的“保证金”;若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超出1000万的,超出1000万的部分,合作方应于收到征集方书面确认合作方补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予以补齐。合作方补缴核算期间的保证金,不能抵扣合作方整体移交次年应缴纳的保证金,合作方仍应足额缴纳整体移交次年应付的保证金。除首期保证金外,其余年度的保证金的定价方式和付款方式参照第6.1.2条的约定。

6.1.4 如合作方未按约定购买商品厂房的,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以退回,视为商品厂房的占有使用费。

6.2资产转让

6.2.1商品厂房购买期限

合作方需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3年内向征集方购买该项目商品厂房。若3年内未启动购买该项目商品厂房,可延长2年再进行购买。但合作方必须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5年内完成所有可售商品厂房的购买,其中购买项目产业用房面积须不少于本宗地产业用房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80%(含80%)。

6.2.2分割转让价格

征集方转让商品厂房给合作方时,转让价格计算方式如下:

转让价格=项目总投资×转让部分比例+银行贷款资金成本(同上)+合作期税费(同上)+资本金资金成本+厂房转让税费-已收取保证金。

项目总投资包括土地成本、项目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概预算、施工、结决算等工程建设各项费用、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具体金额以第三方审定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为准;资本金主要通过股东借款解决,资金成本按《三方协议》签订日的5年期LPR计算;厂房转让税费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已收取保证金为合作期内征集方累计收到的保证金。

6.2.3分割转让程序及付款方式

(一)合作方可选择分批购买或一次性整体购买商品厂房,但必须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5年内完成所有可售商品厂房的购买。合作方选择分批购买商品厂房的,最小交易单位为幢,不可分层或分套间进行购买。

(二)商品厂房购买时甲、乙双方签订购买协议,购买金额需在购买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

(三)合作方选择分批购买商品厂房的,在合作方完成所有可售商品厂房的购买后[购买项目产业用房面积须不少于本宗地产业用房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80%(含80%)],甲、乙双方一次性办理所有已完成购买的商品厂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6.3股权转让

6.3.1股权转让的情形

剩余无法直接购买的项目商品厂房及配套设施,通过公开转让股权的方式解决。由合作方通过法定程序向征集方股东购买征集方的股权。

6.3.2 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为公开转让,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进场公开交易股权,合作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获取征集方股东所持有的征集方全部股权。

6.3.3股权转让程序

(一)征集方完成本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投资强度考核内容后,有权通知合作方启动股权转让程序。

(二)若征集方股东将征集方的股权进行公开挂牌的,合作方必须参与竞买,并至少提供1次有效报价。

6.3.4股权转让的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的转让底价。具体股权转让价格及方式按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6.4转让限制

征集方将商品厂房分割转让给合作方之日起10年内,合作方不得将商品厂房再次转让。10年限制转让期间的计算方式为:若合作方整体购买商品厂房的,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10年。若合作方分批购买商品厂房的,自最后一批商品厂房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10年。

6.5行业类别的变更

甲、乙双方在未完成第五条项目考核约定考核内容前,不得擅自变更本合作协议第1.1.3条约定的行业类别。

甲、乙双方分别完成本合作协议第五条项目考核的全部内容后,已完成考核的一方可向芦苞政府申请变更行业类别,具体以审核部门意见为准。

公开征集工作方式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确认该合格意向合作方为本项目合作方,征集方与该合格意向合作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直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2.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则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合作方,征集方与合作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3.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合作方,则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长挂牌不超过12个周期。

综合评议流程

(1)评议委员会的组成:评议委员会由5名评委组成,其中,国尊公司代表1名,其余4名由工程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1名、经济专家1名等评议专家组成,评议专家的备选人员从相关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2)监督小组的组成:监督小组由3名组成,其中国尊公司代表2名,上级单位代表1名。

(3)评议基本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产权交易机构受理接受意向合作方的参加评议文件;在规定的评议时间、地点组织评议委员会进行封闭式评议。

(4)评议主要办法:以商务指标评议占55分、技术指标评议占45分进行综合评议。评议采用集中评议原则,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商务指标评议阶段,总分55分;第二阶段为技术指标评议阶段,总分45分;第三阶段为评议最终得分:评议最终得分=商务指标评议得分+技术指标评议得分,综合评议得分最高的确定为合作方。

(5)评议委员会对参加评议的合格意向合作方,按其评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并报告给征集方。评议最终得分最高的合格意向合作方为第一顺序,评议最终得分第二高的合格意向合作方为第二顺序。评议最终得分第三高的合格意向合作方为第三顺序,依次类推确定合格意向合作方的排名顺序。

(6)若评议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评议最终得分最高且得分相同的,按其商务指标评议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如商务指标评议得分相同的,得分最高的合格意向合作方现场抽签决定排序。

资产所有制

国有

二、征集方基本情况

征集方名称

住所(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三水区国尊新型材料生产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龙坡一路1号7楼716(仅作办公场所使用,住所申报)

7,000万(元)

钱洁媚

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文号

佛山市三水区淼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纪要、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

(2023年12月4日)

意向合作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意向合作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意向合作方须为属于C3252铝压延加工、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制造业行业类别企业。(须提供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三、意向合作方在参与报名前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且无经营异常,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意向合作方须在挂牌内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须加盖公章),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意向合作方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资料基本要求

(须提供一正三副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附第二代身份证正、背面复印件,证件有效并与意向合作方主体资格证明中的法定代表人相符。如法定代表人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格式后附);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并附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正、背面复印件,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报名时则必须提供。)(格式后附);

3.意向合作方须为属于C3252铝压延加工、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制造业行业类别企业。(须提供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4.意向合作方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提供意向合作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基础信息”查询结果打印);

5.意向合作方在参与报名前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且无经营异常,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意向合作方须在挂牌内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须加盖公章),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意向合作方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意向合作方在参与报名前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且无经营异常,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意向合作方须在挂牌内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须加盖公章),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意向合作方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注:如意向合作方认为必要提供的声明或文件资料,可在报名资料后附。

意向合作方应当具备的条件说明

本项目合作方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新型材料生产和研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固设定上述意向合作方应具备的条件。

合作方须履行义务

1.合作方承诺自招募合作方确认之日起10日内与征集方、芦苞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三方协议》和《项目管理合同》,并完成引入相关手续。

2.合作方承诺自项目用地土地摘牌之日起6个月内将注册地址迁入芦苞政府辖区内并在芦苞政府辖区内依法纳税,或者在芦苞政府辖区内设立以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二次建设、生产、运营、销售及进出口经营业务,且该公司为合作方的全资子公司或直接控股公司。合作方及其成立的子公司对本合作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方按照本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项目考核等指标进行投资建设,并按时提交相关考核证明材料,主动接受芦苞政府的考核。

4.未经征集方及芦苞政府书面同意,在未完成本项目的项目考核要求征集和合作方的招商引资要求相关约定的义务前,合作方不能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新的投资者导致合作方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控股方发生变化或改变原投资项目重新立项。合作方承诺自注册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三水区芦苞镇、不改变在三水区的纳税义务。

5.在未完成本项目项目考核要求、征集方和合作方的招商引资要求相关约定的义务前,合作方不得擅自变更本项目约定的行业类别。符合芦苞政府产业规划或产业方向的,经芦苞政府同意并报区项目准入审核批准后,可按相关流程申请变更行业类别,具体以审核部门意见为准。

6.合作方承诺在项目地块内不再另外建设员工食宿功能的配套设施。

7.合作方在入驻投产前须按规定完成环境评价的安全评估手续;有排污的企业,应提前申办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8.合作方应对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排放予以自查,接受芦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9.征集方和合作方完成《项目合作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合作方向征集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可以现金或履约保函的方式缴纳。

10.合作方需在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3年内向征集方购买该项目商品厂房。若3年内未启动购买该项目商品厂房,可延长2年再进行购买。其中购买项目产业用房面积须不少于本宗地产业用房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80%(含80%),剩余无法直接购买的项目商品厂房及配套设施,通过公开转让股权的方式解决。

11.其他合作方须履行义务请详见《项目合作协议》、《三方协议》和《项目管理合同》。

其他须披露的事项

1、本项目挂牌价为征集方的投资强度总额。项目用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佛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北园)园区内,面积约117834.64平方米(折合约176.75亩),征集方的投资强度须不低于150万元/亩,征集方的投资强度总额合计26512.5万元(即本项目挂牌价)。

2、意向合作方参与征集工作时,须按照产权交易所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若该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项目合作协议》、《三方协议》和《项目管理合同》完成签订及产权交易机构在收齐足额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至合作方账户。

3、其他须披露的事项请详见《项目合作协议》、《三方协议》和《项目管理合同》。

结算、资产移交

1.征集方和合作方完成《项目合作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合作方向征集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可以现金或履约保函的方式缴纳。

2.交易主体未按照交易制度、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交易主体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

3.征集方和合作方相互配合,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办理标的交接手续。

特别提示

1.征集方于公告首日当天(具体日期根据公告期间计算)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评议文件。产权交易机构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当天(具体日期根据公告期间计算)前向已提交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已签署《保密承诺函》的意向合作方发放评议文件(产权交易机构不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资格条件材料做审查)。

2.挂牌期满,征集方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征集方确认资格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合作方出具受理通知书。

3.意向合作方应当知悉综合评议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制作提交参加评议文件。

交易须知

1.意向合作方须在公告期内通过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毕报名手续(含提交《合作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参加评议文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相关交易资料等工作流程),接收报名材料时间为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合作方在公告期内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毕报名手续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挂牌价格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合作方参与本项目时,须在公告期内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若该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在交易双方签订项目协议、全额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至合作方账户,无须另行征得征集方同意。意向合作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不退还交易保证金第二顺序合格意向合作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须在第一顺序合格意向合作方与征集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方可无息原路退还。其他未确定为合作方的意向合作方之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存在违反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规定没收交易保证金情形的,由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在确定项目合作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开户行:农业银行佛山华达支行

户名: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44422001040084467

3、意向合作方须在本次公告期内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签订《保密承诺函》后,方可申请查阅本次项目相关文件资料。意向合作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融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融资风险。

4、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合作方提供补充资料,经征集方资格审查确认资格后,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合作方出具受理通知书。

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合作方,确认该合格意向合作方为本项目合作方,征集方与该合格意向合作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直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的,则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合作方,征集方与合作方按照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6.本项目所称意向合作方是指有意向参与本项目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和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规定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主体;合格意向合作方是经征集方资格审核,符合合作方条件和要求并取得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合作方。项目合作协议是指《高性能泡沫铝新材料项目项目合作协议》。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

风险提示

以上信息来源于征集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合作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合作项目及合作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合作方如对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网站所披露关于本公告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意向合作方须自行登陆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相关交易规则(https://www.fsaee.com/),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接受并遵守以上交易规则参与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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