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佛山市华信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扶西村 |
法定代表人 |
何文权 |
成立时间 |
2012-11-19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000 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83544-5 |
经营范围 |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储存,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燃气相关产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有效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208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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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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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3 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0万元 |
-2.18万元 |
-4.5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990.31万元 |
10.67万元 |
1979.6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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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11-30 |
9209.51万元 |
-139.09万元 |
-139.09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2937.04万元 |
1058.83万元 |
1878.2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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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0-8 |
评估基准日 |
2014-6-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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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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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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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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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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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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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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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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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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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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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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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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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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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历史情况简介: 标的企业于2012年11月由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成立,成立后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没有对外经营。2014年3月1日承接了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经营分公司(简称液化气分公司)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及员工,正式投入全面运营。液化气分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运营,2011-2013年年平均销售额约1.5亿元,年平均液化石油气销售量约2万吨。标的企业与液化气分公司签订了《液化气业务经营责任协议》,协议约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液化气分公司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全部交由标的企业承接,客户资料以及客服电话均交予标的企业使用,同时专用瓶的退瓶、销户、退还保证金以及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相关的所有责任均由标的企业承担。
(二)标的企业的证照: 标的企业目前持有的有效证照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等级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三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介质名称:液化石油气)。
(三)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截至2015年1月31日,标的企业正在使用的储配站1个(扶西储配站),三级供应站8个(深村供应站、同济东供应站、大观供应站、东鄱供应站、桂园供应站、溶洲供应站、榴苑供应站、大富供应站),全部为租赁取得,其中扶西储配站、深村供应站以及同济东供应站均为从转让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处租赁取得。本次股权完成后,上述租赁物业安排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四)其他需要披露事项详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佛山市华信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4]第210129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佛山市华信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禅报字[2014]第10061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出具的《佛山市华信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2014年6月30日清产核资审计报告》(信会师禅报字[2014]第10036号)、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羊城评字【2014】第VIGPA0227号)及《资产评估明细表》(中联羊城评字【2014】第VIGPA0227号)。
(五)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前后的债权债务处理: 1. 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2. 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3. 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六)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剔除标的企业按照《佛山市华信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须承担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用后,标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而标的企业产生的亏损则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转让方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期间内产生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剔除标的企业按照《华信能公司职工安置方案》须承担的职工安置补偿后,审计结果如为收益,由受让方按照审计确认的收益额向转让方返还;审计结果如为亏损,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无须向受让方作出任何补偿。
(七)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 1、对于《液化气业务经营责任协议》中已约定的标的企业的经济法律责任,严格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执行。2、对于其它经济法律责任,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由转让方和标的企业承担;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含当天)后,由受让方和标的企业承担。
(八)涉及职工安置: 安置方式和受让方安置义务具体详见《佛山市华信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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